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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規(guī)律視野下檢視刑事訴訟翻譯制度
2011年1月5日 成都譯網(wǎng)-成都翻譯網(wǎng)-成都翻譯公司 瀏覽選項:   出處:
翻譯工作是刑事訴訟中一項帶有主觀性的工作,是容易動搖證據(jù)客觀性和真實性的環(huán)節(jié)之一。當前翻譯環(huán)節(jié)在程序監(jiān)督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何在司法規(guī)律視野下,構建科學、規(guī)范、有序的刑事訴訟翻譯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刑事訴訟翻譯工作在刑事訴訟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美國法學家瓦爾特·L·莫爾曾說過:“所有的翻譯都是一種解釋。”某種程度上這是事實,翻譯人員在翻譯過程中需要做一些“創(chuàng)造性的工作”,所以翻譯環(huán)節(jié)也是最需要程序控制并嚴格加以監(jiān)督的,但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翻譯實踐出現(xiàn)了不少問題。筆者以刑事訴訟翻譯制度存在的具體問題為切入點,探討刑事翻譯制度的重構。

  一、違背司法規(guī)律的刑事訴訟翻譯狀況

  (一)刑事訴訟翻譯制度的立法存在空白

  我國關于刑事訴訟翻譯制度的規(guī)定非常少,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九十四條分別規(guī)定了為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翻譯和為聾、啞人翻譯的制度;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了翻譯人員的回避制度;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了“訴訟參與人”包括翻譯人員等,而僅有的這些關于翻譯制度的規(guī)定,大部分都是附隨在其他制度當中的,對于翻譯制度本身并沒有專門的規(guī)定。

  (二)聘請翻譯人員程序隨意性大

  在刑事訴訟中的偵查、審查起訴等階段,如果證人、犯罪嫌疑人為外國人、聾啞人或其他需要配備翻譯的人員,在詢問或訊問時必須為其聘請翻譯人員,而在法律、司法解釋中對聘請程序幾乎沒有任何規(guī)定。在實踐中,聘請翻譯人員程序體現(xiàn)了極大的隨意性,有的案件由主管副檢察長批準,有的是辦案處室的領導(處長或副處長)批準,有的案件甚至直接由辦案人員決定。由于聘請程序過于隨意,使翻譯人員的回避制度無法得到貫徹落實,而辦案人員和翻譯人員之間的行為以及翻譯人員和需要翻譯人員之間的行為也無法得到有效制約和監(jiān)督。

  (三)翻譯人員專業(yè)水平良莠不齊

  翻譯人員在司法活動中的專業(yè)水平直接決定了言辭證據(jù)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實踐中,翻譯人員的來源相當龐雜,有的來自翻譯公司,有的來自外語學院,更有甚者是從社會上聘請的“翻譯小時工”,這些都導致翻譯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

  (四)翻譯過程操作程序混亂

  在被訊問和詢問對象為外籍人士時,由于增加了翻譯過程,程序設計上應該更加嚴格。在實踐中,參與詢問或訊問的一般都只有一名翻譯人員,在翻譯過程中,翻譯人員在檢察人員和被訊(詢)對象之間充當語言中介角色,被訊(詢)對象所聽到的問題和檢察人員所記錄的被訊(詢)對象的筆錄其實都出自翻譯之口,那么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翻譯人員出現(xiàn)了漏譯、錯譯、誤譯等情況,很難被發(fā)現(xiàn),但依托合法的程序,錯誤的翻譯結果卻可能成為有效證據(jù)。雖然,在翻譯過程中檢察人員是在場的,但由于語言障礙,翻譯人員不自覺地成為主導者,而本應該擔當法律監(jiān)督者的檢察人員卻成為翻譯人員的記錄機。

  (五)對翻譯人員缺乏有效制約

  司法必須是一種責任司法,而翻譯人員作為訴訟參與人的翻譯行為,卻沒有相應的責任制約。如果因重大失誤或故意錯譯導致刑事錯案,應該追究翻譯人員什么樣的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各級檢察機關甚至沒有對翻譯人員的權利義務提示告知制度。有些翻譯的文本沒有翻譯人員的簽字,只蓋有翻譯公司的公章,責任主體都無法明確,更不要談追究翻譯者的責任了。

  二、司法規(guī)律視野下看翻譯制度之重構

  (一)制定完善的刑事訴訟翻譯制度規(guī)則刑事訴訟中的翻譯不但是語言轉換媒介,而且是由普通語言轉變?yōu)樽C據(jù)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對于這樣的過程必須有嚴謹?shù)摹⒖茖W的構成性規(guī)則作為制度運行的基礎。以往人們把翻譯當成一種工具,但進行翻譯工作的不是機器而是翻譯人員,翻譯人員的工作直接關系到證據(jù)的客觀性與真實性,也將決定司法工作質量的好壞。由此,構建符合刑事訴訟翻譯制度的根本前提就是建構科學的完善的翻譯制度規(guī)則,使翻譯工作可控、可查,降低翻譯隨意性,明確翻譯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建立專業(yè)的翻譯人才庫

  刑事訴訟翻譯不同于一般的翻譯工作,翻譯人員應當是通曉法律并精通語言(含手語等其他翻譯工具)的“兩面手”。省一級或有條件的地市級檢察機關應當建立自己的翻譯人才庫,翻譯人員應當從社會翻譯人才中層層遴選,可以參照既有的語言或其他能力等級作為依據(jù),通過檢察機關組織的筆試、面試,各省乃至全國逐步建立刑事訴訟翻譯資格準入制度,即只有取得了刑事訴訟翻譯資格證的人員才能參與刑事訴訟翻譯工作,而該資格證可全國通用。

  (三)完善翻譯人員聘請程序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需要聘請翻譯人員的,應當經過辦案人、處領導、主管副檢察長的層報審批制度,在決定聘請翻譯人員之后,從人才庫中運用電腦隨機選擇翻譯人員。在聘請翻譯人員時,應向其告知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告知其錯譯的法律責任,并讓其在告知書上簽字。

  (四)科學設置翻譯工作程序

  有翻譯參與的筆錄記錄方式有別于一般的筆錄,應當把翻譯的內容也一并記錄,對于兩種語言之間翻譯的記錄可以采用兩種方式:一是每種語言單獨記錄法,二是雙語并行記錄法。翻譯全過程必須采用同步錄音錄像,尤其是對于手語翻譯過程必須采用遠近景結合進行錄像。這樣可以保留完整的翻譯過程,全面記錄翻譯結果,事后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驗證翻譯結果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特定條件下應當聘請兩名以上的翻譯人員,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必須另行聘請一名資深翻譯專家參加。

  (五)當事者參與遴選翻譯人員機制在司法過程中要保障當事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參與程序的權利。由于翻譯人員能力的高低、翻譯工作質量的好壞直接決定證據(jù)的內容,而這些內容將直接影響到當事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設置相應的程序,允許當事者對翻譯人員的選定提出異議。需要翻譯的對象有權利對檢察機關選定的翻譯人員提出更換要求,尤其是當事者自身有能力鑒別翻譯人員能力的,如果對翻譯人員的翻譯能力提出合理質疑,檢察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更換。

  (作者單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本文已被瀏覽 1747 次)